question-icon 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吗?

我有个行政诉讼案子,被告是行政机关。我听说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可以自己出庭应诉,也能委托别人来,想了解下法律上是不是真的允许这样,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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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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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既可以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应诉。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一项原则性要求,但也考虑到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负责人无法出庭的情形,所以允许委托工作人员出庭。 这里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对于负责人出庭应诉,其意义重大。一方面,能够增强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重视程度,促进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行政机关直接倾听群众诉求,及时解决行政争议。 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时,工作人员需要熟悉案件情况,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以便在法庭上能够准确陈述行政机关的观点和理由,积极参与诉讼活动。而且,这种委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要提交相关的授权委托手续。这样的制度安排既保障了行政诉讼的正常进行,也兼顾了行政机关的实际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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