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强烈要求撤销案件并解除取保候审吗?


首先,要明确撤销案件和解除取保候审是不同的概念。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而撤销案件,是指司法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所采取的终止诉讼的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解除取保候审的情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3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一般来说,如果被判定无需再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取保候审者实际上并不应对某项刑事指控负责,那么就可能会解除取保候审。 如果想要强烈要求撤销案件和解除取保候审,需要看是否符合上述法定的情形。如果符合,那么可以由被取保候审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取保候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要求。办案单位会审核解除取保候审以及是否撤销案件的条件,若符合条件,就会办理解除手续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概念: 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中,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暂时解除其羁押的措施。 撤销案件:司法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有法定情形,终止诉讼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