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可以和违约金一起使用吗?
我之前签了一份合同,交了定金,合同里也约定了违约金。现在对方违约了,我想知道我能不能既让对方返还定金,又让对方支付违约金呢?不太清楚这两者能不能一起用,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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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定金和违约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违约金则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并用,只能选择其一适用。这是因为定金和违约金都具有担保合同履行和补偿损失的功能,如果允许同时适用,可能会使守约方获得过多的利益,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向乙支付了定金,同时合同中也约定了违约金。如果乙违约,甲不能既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又要求乙支付违约金,甲只能在两者中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一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在实际情况中应该如何选择呢?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般来说,如果定金数额大于违约金数额,选择定金条款可能更有利;如果违约金数额大于定金数额,选择违约金条款可能更合适。此外,还需要考虑举证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比如,在某些情况下,证明违约金的损失可能相对容易,而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可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总之,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当事人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谨慎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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