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退定金吗?
我最近准备买房,交了定金后才发现购房合同里有些条款我实在无法接受。我担心定金要不回来,损失这笔钱。想了解下这种不同意购房合同的情况,法律上对于定金退还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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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房过程中,对于购房合同不同意时,定金是否可以退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需要明确定金的法律概念。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如果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比如因政策调整使得购房相关手续办理出现重大变化,影响到合同的签订,这种情况下并非买卖双方的过错,开发商应退还定金。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如果是因为给付定金的一方(购房者)自身原因,比如购房者自己改变购房意愿,不想购买此房屋了,或者因为自身资金等问题无法履行购房合同,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若是收受定金的一方(开发商)原因导致未能订立购房合同,比如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设计、无法按时交房等,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双方对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合同谈判,购房者可以通过合同条件谈判时双方修改的记录或者双方谈话的录音等来证明,这种情况下,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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