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废止后,定金能退吗?


购房合同废止后,定金是否退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例如,购房者自身原因(如资金不足、改变购房意愿等)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购买房屋,那么定金通常是不能退还的。这是基于定金的担保性质,其目的是促使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比如,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提供符合条件的房屋(如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按时交房等),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若购房合同无效,且双方均无违约行为,定金应全数返还。因为合同无效意味着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及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定金的数额也有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