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自己的房子可以剥夺配偶的居住权吗?
我和配偶婚后住在我名下的房子里,最近因为一些矛盾,我想让配偶搬出去。但听说配偶好像有居住权,我不太清楚。我就想问问,从法律角度讲,在民法典里,我能不能剥夺配偶在我房子里的居住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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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关于自己的房子能否剥夺配偶居住权这一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简单来说,居住权就是赋予特定人在他人房子里居住的合法权利。 接下来,判断配偶是否享有居住权。若配偶居住权是通过合同约定或遗嘱等合法方式设立的,那么这一居住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如果你们之间有书面合同约定了配偶的居住权,并且办理了居住权登记,那么在居住权期限内,你不能随意剥夺配偶的居住权。 如果没有通过上述法定方式设立居住权,仅仅是基于婚姻关系,配偶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益,但这种权益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另一方搬离,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不过,如果婚姻关系解除,比如通过离婚程序,法院在分割财产和处理居住问题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如果法院没有特别判决配偶继续享有居住权益,那么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你可以要求配偶搬离。 综上所述,能否剥夺配偶的居住权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居住权是否合法设立以及婚姻关系的状况等具体情况来判断。若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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