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延长七日后能否再延长三十日?
我遇到个事,人被拘留了,刚开始说延长拘留七日,现在又说要再延长三十日。我不太懂这合不合法,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拘留延长有没有具体规定,能不能先延长七日之后又延长三十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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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不同类型的拘留,其延长规定有所不同。 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通常针对的是违反治安管理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这意味着行政拘留本身不存在延长七日后再延长三十日的情况。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司法拘留的期限,一般为十五日以下。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拘留一般不会出现延长七日后再延长三十日的操作,因为它有着明确的上限且由法院严格把控适用情形。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所以,如果符合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条件,在延长拘留七日后再延长三十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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