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可以二次延长羁押期限吗?
我家人被逮捕了,现在已经经历了一次羁押期限延长。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还能不能进行二次延长羁押期限呢?具体要满足什么条件、走什么程序呀?心里特别着急,希望能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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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逮捕后是可以二次延长羁押期限的,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遵循相应的程序。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羁押期限的概念。羁押期限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的法定时限。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一般会有一个基本的羁押期限,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个期限可以依法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这就是第一次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况。 而对于二次延长羁押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也就是说,如果符合这些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可以进行二次延长羁押期限。 简单来说,如果是特别重大复杂案件,要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如果是符合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要是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按第一百五十八条延长后还不能侦查终结的,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长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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