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延长羁押期限可以有多少次?

我涉及一个案件,目前已经被羁押了一段时间,听说可以延长羁押期限。我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延长羁押期限能有多少次啊?这关系到我还要被关多久,心里实在没底,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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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羁押期限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限制。延长羁押期限是在特定情况下,司法机关对原本的羁押期限进行延长。 在侦查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这是第一次可以延长的情况。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不过这种情况属于特殊情况,实际中较少发生。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这是第二次可以延长的情况。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这是第三次可以延长的情况。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如果需要补充侦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在审判阶段,如果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总体而言,在侦查阶段最多可延长三次,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审判阶段也有相应的延长规定。但这些延长都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不是随意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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