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一般会有哪些情形啊?我家里人涉及一个案子,目前处于羁押状态,就怕突然又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想提前了解清楚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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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原本已经计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时间不算数了,要从新的时间点开始重新计算羁押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多种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首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这里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原来立案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比如犯罪嫌疑人原本因盗窃罪被羁押,在侦查过程中又发现其还涉及抢劫罪,那么就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其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导致身份难以确定,那么羁押期限就从查明身份的时候开始重新计算。 此外,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意味着如果案件从一个检察院移送到另一个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要重新计算。另外,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当案件在法院审理阶段改变了管辖法院,审理阶段的羁押期限同样要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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