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起止时间怎么算?
我涉及一个案件,听说要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我不太清楚这个重新计算的起止时间是怎么规定的,也不知道从哪一天开始算,到哪一天结束,很担心会影响我的权益。想了解下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这个起止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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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就是在特定情形下,对原本的羁押期限重新开始进行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也就是说,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除了之前已被指控的罪行之外,还有其他重要罪行,那么从发现这个新罪行的当天开始,侦查羁押期限要重新计算。这里的起始时间很明确,就是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那一天。 而对于结束时间,一般是在侦查终结之时。当侦查机关完成对案件的侦查工作,认为证据已经收集充分,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决定时,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就结束了。不过,如果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又出现了需要重新计算期限的法定情形,羁押期限还可能会再次重新计算。比如在审查起诉阶段,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所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结束时间要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以及是否出现法定的重新计算情形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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