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有哪些规定?

我朋友因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了,我很担心他,想了解一下公安机关在适用刑事羁押期限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羁押时间会不会无限制延长呢?这些规定能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吗?我特别想弄清楚这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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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刑事羁押期限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限制,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必要的长时间羁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是说,普通情况下,拘留加上审查批捕的时间最长为14天;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为37天。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此外,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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