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有个朋友被逮捕了,我特别担心他。我想知道从逮捕开始,他大概会被羁押多久。这个羁押期限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呢?是不是一直到案件审理结束都得关着呀?我很想弄清楚这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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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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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这是一般情况下的期限规定,也就是在正常情况下,从逮捕开始算,侦查机关要在两个月内完成侦查工作。 然而,有些案件因为复杂程度高、涉及范围广等原因,两个月的时间可能不够用。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这就给了一些特殊案件更多的侦查时间。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规定的三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所说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当案件侦查终结后,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如果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要是案件到了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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