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限的起止日期该如何计算?


羁押期限是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限制。了解羁押期限的起止日期计算方法,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羁押期限的起算日期通常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开始。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和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里,从拘留开始,羁押期限就已经开始计算了。 其次,不同诉讼阶段羁押期限的计算方式有所不同。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如果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后,羁押期限的截止日期通常是案件终结之时,例如判决生效、释放、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如果在羁押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及时解除羁押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