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强制措施的起止日期是如何规定的?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现在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我特别想知道这个刑事强制措施的开始和结束日期是怎么算的,开始日期从什么时候起算,结束日期又在什么情况下确定,想了解这方面详细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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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它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首先说拘传,它的起算日期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时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所以拘传的结束日期就是在法定的十二小时或者二十四小时届满之时。 取保候审的起算日期是从取保候审决定执行之日开始。依据法律,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十二个月期满,取保候审措施就结束。不过,如果在这期间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起算日期是从执行监视居住开始。《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达到六个月期限,或者出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定情形时,监视居住就结束。 拘留的起算日期是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到案时开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一般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是拘留后的三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拘留的结束日期可能是被释放、被逮捕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逮捕的起算日期是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时开始。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符合法定情形还可以再延长。当侦查终结、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审判,或者出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时,逮捕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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