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是否可以出国?
我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了,最近因为工作原因需要出国处理一些业务,不知道我这种情况还能不能出国。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失信人出国是怎么规定的,我到底有没有出国的资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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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失信人通常是指那些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这类人会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失信人是否可以出国这个问题,答案一般是否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就包括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而这些出行方式往往是出国所必需的。并且,在出入境管理方面,一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出入境管理部门会协助人民法院限制其出境。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失信人经过申请,获得执行法院的批准,证明出国是为了完成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相关的必要事项,比如出国追讨债权用于偿还债务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被允许出国。但这种特殊情况需要严格的审批流程和充分的理由。所以,总体来说,失信人在未经过法院批准的情况下,是不可以出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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