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是否可以修改?

我和前妻签了离婚协议,现在发现里面有些条款不太合理,比如财产分割部分。我想问问,已经签好的离婚协议还能修改吗?如果可以,要怎么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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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离婚协议是否可以修改,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在离婚登记办理之前,离婚协议是可以修改的。因为在这个阶段,离婚协议尚未生效,它只是夫妻双方对于离婚相关事项达成的初步意向。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对离婚协议中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除。这就好比两个人在商量一件事情,还没有最终确定下来,大家都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重新达成一致。从法律层面来讲,此时并没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对离婚协议进行修改,只要双方达成新的合意即可。 其次,在离婚登记办理之后,离婚协议的修改就相对复杂一些。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就财产分割等问题能够再次协商一致,那么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对原离婚协议进行修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意味着,如果双方能重新达成补充协议,对财产等问题重新约定,法律是认可这种补充协议的效力的。 然而,如果是一方想要单方面修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就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能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进而重新进行分割。但如果不存在这些法定情形,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单方面修改财产分割条款的请求。 另外,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的内容,也不是随意可以修改的。如果想要变更子女抚养权等问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证明存在法定的变更情形,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等,法院才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是否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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