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向公安追诉是什么意思?
我看到新闻说检察院向公安追诉犯罪嫌疑人,不太明白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是检察院让公安去抓人吗?这个追诉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是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这样的追诉呢?我想了解清楚这个过程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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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向公安追诉,简单来说,就是人民检察院依法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行为展开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活动。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里,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也就是收集犯罪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等。而人民检察院则承担着法律监督等重要职责。当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却没有立案侦查,或者存在其他需要追诉犯罪的情况时,就会启动追诉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这一追诉过程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能够确保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追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因为如果有犯罪行为没有被依法处理,就会破坏社会的法治秩序,让违法犯罪分子逃脱制裁。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保障侦查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防止出现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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