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核准追诉是什么意思?
我在看一些法律新闻的时候,经常看到‘检察机关核准追诉’这个词,但一直不太明白它到底是什么意思。它是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有什么作用呢?希望能有人给我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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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核准追诉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它是针对那些原本可能因为超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而不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案件。但由于这些案件具有特殊情况,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可以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那么,什么情况下会启动检察机关核准追诉程序呢?通常是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追诉时效,但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等情况。例如一些严重暴力犯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犯罪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核准追诉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影响等。只有在经过严格审查,认为确实有必要追诉的情况下,才会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这一制度既体现了刑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能在特殊情况下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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