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核准追诉是什么意思?
我在看法律新闻时看到了‘检察机关核准追诉’这个词,不太明白它到底是什么意思。是在什么情况下会有检察机关核准追诉呢?它和普通的追诉有啥区别?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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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核准追诉,简单来说,就是对于一些已经过了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如果认为必须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就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才能进行追诉。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不同犯罪情形对应的追诉时效期限,比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等。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犯罪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但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就涉及到检察机关核准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是因为有些犯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追诉可能会违背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威严。 检察机关在核准追诉时会非常慎重,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社会公众的反映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在确实认为有必要追诉,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才会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这样既维护了追诉时效制度的严肃性,又能在特殊情况下实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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