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行为无效?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行为无效的确定方式有多种情况。 首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如果抵押人没有履行“通知并告知”的义务,这种转让行为因为违反了《民法典》规定,就会被确认无效。而且,该无效行为的请求权,抵押权人和受让人都可以行使。比如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后,能依法追回抵押物;受让人请求确认无效后要把受让的抵押物返还给抵押人,还能要求抵押人赔偿经济损失。 其次,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仅通知了抵押权人而未告知买受人;二是抵押人仅告知了买受人而未通知抵押权人。也就是说抵押人只履行了部分义务,此时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效力是“相对无效”,并非“绝对无效”。转让行为的效力需要由抵押权人或买受人主动请求。像在抵押人通知抵押权人而未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买受人不知转让物已设抵押,买受人可以主动请求依法撤销该转让行为。 最后,抵押人虽履行了“通知并告知”义务,但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转让行为无效。当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抵押物价值时,必然会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害,抵押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担保。要是抵押人拒绝或未能提供担保,抵押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行使撤销权。相关概念: 相对无效:指这种无效不是绝对的,而是需要特定主体去主张才会产生无效的后果 。 绝对无效:不论是否有人主张,该行为在法律上自始就是无效的 。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