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可以重新开具吗?
我之前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且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现在那份离婚协议找不到了,想问下能不能重新开具一份离婚协议呢?不知道在法律上是否允许,具体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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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协议能否重新开具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离婚协议是什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它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从法律角度来看,离婚协议本身并不存在“重新开具”的说法。因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行签订的,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其进行备案。如果您手中的离婚协议丢失或损坏,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如果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所以,您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查阅并复印离婚协议,婚姻登记机关会提供相应的帮助。这种复印的离婚协议加盖婚姻登记机关的公章后,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另外,如果您是想重新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签订新的协议,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只要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新的一致意见,就可以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已经经过法律程序处理的事项,比如已经通过法院判决的财产分割,重新签订协议后可能还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来确认其效力。例如,如果新的协议变更了原有的子女抚养权,可能需要到法院进行变更抚养权的诉讼。 综上所述,虽然离婚协议不能重新开具,但您可以通过查阅档案获取复印件,也可以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重新签订新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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