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首次适用是怎样的情况?
我想知道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首次适用具体是怎么回事,这个条款在实际应用中会有什么影响,在什么具体案例里首次用到它的,我很想了解清楚这些方面的内容。
展开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以往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四周岁,而该条款的出现是对特定情形下更低年龄段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补充规定。 该条款首次适用具有重大意义。它是根据社会发展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调整。在当今社会,部分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对社会秩序和被害人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此条款的适用,体现了法律对严重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尊严。 在实际案例中,当遇到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犯罪行为,并且符合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这些条件时,就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一核准程序是非常严格的,它确保了对低龄未成年人适用刑罚的慎重性和准确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对低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惩戒,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