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三款的内容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具体内容,不知道这一条款主要规定了什么,对我们普通人有什么影响,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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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这一规定。这里明确了特定年龄段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首先是年龄范围,限定在已满十二周岁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在认知和心理发展上有其特点,通常认为他们的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相对有限。 其次,对犯罪行为有严格要求,必须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这两种犯罪是性质比较严重的暴力犯罪。并且,还需要满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后果,同时情节恶劣。也就是说,不是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所有犯罪都要承担责任,而是针对极其严重的特定犯罪。 最后,还有一个重要的程序要求,即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在严厉打击严重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之间的平衡。一方面,对于犯下严重罪行的低龄未成年人,不能让他们逃脱法律的制裁,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通过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避免过度扩大低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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