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否被使用过?

我想了解下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在实际司法案例中有没有被使用过。我对法律实践这块挺好奇的,不知道这条规定在实际判案的时候有没有发挥作用,很想弄清楚实际情况到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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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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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法律实践角度来看,该条款是有被使用过的。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改变,一些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当出现符合该条款规定情形的案件时,司法机关会依据此条款进行处理。 例如,在某些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的案件中,如果满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的条件,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严重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兼顾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和刑罚的必要性。 该条款的存在和适用,既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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