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该如何解读?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看到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但是不太理解它的意思。我想知道这一款具体规定了什么内容,在实际的法律应用中是怎么起作用的,能举些例子最好了,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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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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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下面为你详细解读: 一、适用的年龄范围 该条款适用的对象是已满十二周岁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是在年龄上做的一个明确界定,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合理规定。因为随着社会发展,部分低龄未成年人的认知和行为能力有所变化,对于一些极其严重的犯罪,有必要进行刑事规制,但又要兼顾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所以设置了这样一个相对狭窄的年龄区间。 二、适用的罪名和后果条件 这里明确限定了适用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并且需要满足特定的后果条件,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这意味着不是这两种罪名或者没有达到相应后果的,不适用该条款。比如只是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没有达到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程度,就不能依据此款追究刑事责任。 三、情节恶劣的要求 除了罪名和后果条件外,还要求犯罪情节恶劣。这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标准,需要结合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后的表现等多方面因素来考量。例如,犯罪动机极其卑劣,像为了获取钱财而故意杀害他人;手段特别残忍,如使用极其暴力、折磨的方式伤害他人等。 四、核准追诉程序 即便满足了前面的年龄、罪名、后果和情节等条件,也不是直接追究刑事责任,而是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一程序体现了审慎对待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确保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更加严谨、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全面审查案件情况,判断是否有必要进行追诉。 此条款的规定,既体现了对严重犯罪的严肃惩处,又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教育改造的需要,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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