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内容是什么以及有什么作用?

我想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具体内容,我不太懂法律条文,不知道这一款规定对实际情况有啥影响,比如在涉及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这一款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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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责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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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这个条文。在法律中,刑事责任年龄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以往,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四周岁,也就是说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刑法做出了相应的调整。这一款就是新增的规定,它将特定情形下部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纳入了刑事责任的范围。不过,要追究这部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首先,他们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这两种罪行;其次,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后果;再者,犯罪情节必须恶劣;最后,还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这个规定既体现了对严重犯罪行为的严肃惩处,又充分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教育改造的可能性,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它让法律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让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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