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什么内容?

我想了解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具体内容,最近涉及一些法律事务,听说这一条款可能和我遇到的情况有关,想知道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对我的事情有没有帮助,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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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责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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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这一条款。这里所规定的年龄范围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这是一个相对低龄的范围。以往在刑法规定中,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规定是相对较高的,而这一修订体现了法律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做出的调整。 从犯罪行为方面来看,限定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就是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并且实施了相应行为;故意伤害罪则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要达到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后果。‘以特别残忍手段’比如使用极其暴力、折磨的方式实施伤害行为;‘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需要经过专业的鉴定来确定。 同时,还要求情节恶劣,这是一个综合判断的标准,要结合犯罪的动机、手段、后果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来考量。最后,即便满足了前面的所有条件,也不是直接就承担刑事责任,而是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才行。这体现了法律在对待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时既严肃又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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