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怎么解释?
我想弄清楚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具体含义。在生活中可能会遇到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不太明白这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是如何界定和处理的,想知道这一条文会在哪些情形下适用,以及适用后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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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首先,适用这一款的主体是已满十二周岁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一规定是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进一步细分,以往可能认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此款作出了特殊规定。 然后,适用的犯罪行为限定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也就是说,只有实施了这两种特定犯罪行为,才可能根据此款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犯罪行为即便情节严重,在这一条款下也不承担责任。 接着,必须要满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并且情节恶劣的条件。“致人死亡”很好理解,就是导致他人失去生命;“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比如用非常残忍的方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身体严重残疾,像毁容、失去肢体功能等。“情节恶劣”则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动机、手段、后果等多方面因素,比如是否有预谋、是否对被害人进行了长时间折磨等。 最后,还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是一个严格的程序限制,确保对这一年龄段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是谨慎和公正的。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了,才会对其进行追诉并承担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既严肃对待严重犯罪,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这一规定依据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它是在平衡未成年人保护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间的重要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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