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有什么规定和作用?

我想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在实际的法律案件中它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我不太懂法律,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最好能举些例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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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成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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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主要针对的是特定年龄段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情况。这里需要先理解几个关键概念。“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明确了适用该条款的年龄范围,就是说犯罪人必须是处于这个年龄段内。“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限定了罪名,只有实施了这两种犯罪行为才可能适用此条款。“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对犯罪后果进行了界定,必须达到这样严重的程度。“情节恶劣”是一个综合判断的标准,要结合犯罪的动机、手段、过程等多方面因素来考量。“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则是程序上的要求,只有经过最高检核准,才能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13岁的孩子,故意杀害他人并且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手段恶劣,情节符合相关标准,那么在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就要对这个孩子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既考虑到了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的特点,又对严重犯罪行为进行了适当的约束和制裁,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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