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被使用过吗?
我想了解下咱们国家的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在实际的司法案例当中有没有被使用过呀?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这一款,特别好奇它在现实里有没有发挥作用,想多了解了解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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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条款,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该条款已经有被使用的情况。 它的出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社会发展,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以往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难以有效应对此类问题。这一条款降低了特定情形下低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下限,体现了罪责相适应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权威性。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出现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特定犯罪行为,并且满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等条件,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司法机关就会依据该条款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既彰显了法律对严重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也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慎处理,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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