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内容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具体内容,我最近涉及一些法律方面的事情,感觉可能跟这两条规定有关,但是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说的,希望能有个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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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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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主要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只要年满十六周岁,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后果。比如,如果十六周岁以上的人实施了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就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在生理和心理上已经相对成熟,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 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条规定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内容。在此之前,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通常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考虑到现在一些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权威,做出了这样的调整。不过,要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一是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并且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后果;二是情节恶劣;三是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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