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如何量刑?
我想了解一下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量刑情况。我不太清楚这个条款具体在实际中是怎么来量刑的,比如涉及到的犯罪类型不同量刑会有怎样的差异,量刑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所以想问问相关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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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里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我们先来解释几个概念。“故意杀人”,简单来说就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则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致人死亡”很好理解,就是导致他人失去生命;“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是指使用如泼硫酸毁容、砍断肢体等特别残忍的方式,让被害人身体受到重伤并且留下残疾。“情节恶劣”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比如犯罪动机是否卑劣、犯罪手段是否残忍、犯罪后果是否严重等。 在量刑方面,由于犯罪主体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减轻处罚则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同时,这类案件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才会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为了严格控制对低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确保司法的审慎和公正。具体的量刑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行为、犯罪情节、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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