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怎样规定的?
我想了解下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具体内容,因为我最近遇到一些事情,感觉可能和这一条款相关,但我不太清楚它到底规定了啥,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
展开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概念和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在我国,不同年龄段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是不一样的。 以前,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四周岁,也就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但是随着社会发展,一些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所以刑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这一条款。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要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这两种犯罪。其次,要出现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后果。再者,情节要恶劣。最后,还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才需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在惩治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之间的平衡,既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行为进行了约束,又严格限制了其适用范围。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