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内容是什么及有什么作用?

我想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具体内容,我不太懂法律,想知道这一条款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意味着什么,在实际生活中会有哪些影响,能不能用简单的话给我解释一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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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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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下面来详细解释这一规定: 首先,这里明确了适用的年龄范围,是已满十二周岁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过去的法律规定中,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在很多情况下被认为是相对缺乏足够的认知和控制能力,所以在刑事责任承担上有特殊的考量。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情况的变化,法律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其次,限定了犯罪的类型,必须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这两种犯罪都是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暴力犯罪。也就是说,如果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是其他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依据这一条款来承担刑事责任的。 再者,对于犯罪后果也有严格要求,要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这表明犯罪行为必须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才适用此条款。比如,用极其残忍的方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严重且不可逆转的损伤。 最后,还要满足情节恶劣,并且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意味着不是只要满足前面几个条件就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还需要综合判断犯罪情节是否恶劣,并且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核批准。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严肃对待,又保证了在追究刑事责任时的谨慎性和严格性,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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