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可以离婚吗?
我和另一半感情一直不太好,经常吵架,生活过得很压抑。现在我想离婚,就因为感情不和这个原因,不知道在法律上能不能行得通,想了解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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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因感情不和是可以离婚的。下面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个方面来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是协议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都因为感情不和,自愿结束婚姻关系,并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那么就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其次是诉讼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如果一方因感情不和想要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那么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时,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就是证明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 总之,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因感情不和都是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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