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丈夫欠债是否可以判离?

我和丈夫感情一般,最近发现他在外欠了不少债,我实在不想和他过下去了。想问问在这种丈夫欠债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我就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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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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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丈夫欠债这一情况本身并不直接决定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要理解这一点,我们需要先明白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由此可见,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非一方是否欠债。如果丈夫欠债的情况导致夫妻之间产生了严重的矛盾和冲突,使得夫妻感情受到极大的损害,并且达到了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同时又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那么在向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经过调解无效后,是有可能判决离婚的。 比如说,丈夫因为赌博欠债,妻子多次劝说但丈夫依旧不改,这导致夫妻之间争吵不断,感情逐渐消磨殆尽,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时就可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相反,如果虽然丈夫欠债,但夫妻感情并未受到实质性的影响,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感情破裂,那么即使起诉离婚,法院也可能不会判决离婚。 此外,对于丈夫所欠的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了,双方也需要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是丈夫的个人债务,则由其个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总之,丈夫欠债不一定能直接导致法院判决离婚,关键在于是否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对于债务的性质和承担问题也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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