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调解的离婚案子能否申请法院确认?
我和我对象在司法所的调解下达成了离婚协议,现在想知道这个经司法所调解的离婚案子,能不能去申请法院进行确认呀?我担心不经过法院确认,这协议会不会没什么效力,心里有点没底,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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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调解的离婚案子是可以申请法院确认的,不过要先搞清楚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和规定。首先,司法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而法院确认则是指当事人将调解协议提交给法院,由法院对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确认裁定。对于司法所调解的离婚案子申请法院确认,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虽然司法所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但它在很多地方承担着类似人民调解的职能,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同样具有一定的民事合同性质。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案子比较特殊。因为离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解除,而身份关系是不能通过司法确认程序来处理的。也就是说,法院不会通过司法确认程序来直接确认离婚关系的解除。但是,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财产性内容,如果是在司法所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旦法院确认了调解协议的效力,该协议就具有了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总之,对于司法所调解的离婚案子中的财产性调解协议,是能够申请法院确认的,但身份关系解除部分不适用司法确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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