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司法所确认的调解有强制执行效力吗?
我之前和别人有纠纷,在司法所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现在对方不按协议执行,我想知道经司法所确认的这个调解有没有强制执行效力啊?我能不能直接让法院帮忙强制对方履行协议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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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先明确一些基本概念。司法所调解达成的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它是纠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事项协商一致所达成的约定。通常情况下,这种普通的调解协议并不具备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不遵守协议,另一方不能直接要求法院强制对方履行。 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虽然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所不同,但司法所也经常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当经司法所确认的调解符合人民调解协议的范畴时,当事人同样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一旦法院确认了调解协议的效力,该调解协议就具有了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经司法所确认的调解本身没有强制执行效力,但通过司法确认程序后就可以获得强制执行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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