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权?
我前段时间参与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对方现在不履行。我想知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能不能强制让对方履行协议,它有没有强制执行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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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具有强制执行权。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人民调解委员会。它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主要作用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 强制执行权是指法院等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权力。而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非司法机关,其性质决定了它没有这样的强制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并不能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强制对方履行。 此时,当事人可以采取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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