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的房产是否能被执行?
我和前妻离婚了,现在我因为之前的债务问题被债权人追讨,债权人说要执行我离婚后名下的房产。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合不合法,想知道在法律上,离婚后一方的房产到底能不能被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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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离婚后一方的房产能否被执行,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执行”的概念。执行一般是指法院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如果在离婚前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即便离婚了,夫妻双方都有偿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而离婚时房产分给了其中一方,债权人是可以要求执行该房产的。不过,执行时也要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比如,如果房产原来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归一方所有,那么执行时要先确定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并进行合理处理。 如果债务是离婚后一方个人产生的,与另一方无关,那么债权人只能执行负债方名下的房产,不能执行另一方的房产。这是因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责任,与他人没有关系。 总之,判断离婚后一方的房产能否被执行,关键在于债务的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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