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一方无住所,可否暂住原配偶房屋?

我和另一半刚离婚,现在我没有地方住,原配偶的房子是我们之前一起住的。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有没有权利暂住原配偶的房屋呢?我也不想一直住,就是暂时过渡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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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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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后,如果一方没有住所,是有可能暂住原配偶房屋的。下面从不同方面来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的生活困难就包括没有住房的情况。所以从这条法律可以看出,法律是考虑到离婚后一方无房居住这种困难情形,并赋予另一方一定的帮助义务的。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无住所的一方确实经济困难,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有条件的一方为无住所方提供一定期限的居住帮助,比如允许其暂住原配偶的房屋。不过,这种帮助并不是无限制的,要综合考虑提供帮助一方的经济状况、住房条件等因素。 再者,居住帮助的方式有多种。暂住原配偶房屋只是其中一种,也可以是提供一定的房屋租赁费用等。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确定帮助的方式和期限。如果协商不成,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决。 最后,如果原配偶同意无住所方暂住,双方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暂住的期限、费用等问题,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这样也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让暂住行为更加规范和有序。总之,离婚后一方无住所是有可能暂住原配偶房屋的,但要遵循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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