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的发票是否可以抵税?
我前段时间进行了一笔捐赠,拿到了捐赠发票。我想知道这张捐赠发票能不能用来抵税呢?如果可以抵税,具体是怎么操作的,能抵多少税呢?不太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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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捐赠的发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抵税的。这里涉及到一个“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个人或者企业进行符合规定的公益捐赠后,捐赠的这部分金额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而少缴纳一部分税款。 对于个人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比如说,小李月工资收入扣除五险一金等后是1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在扣除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后是5000元,他进行了1000元的公益捐赠并取得合规发票,那么他可以扣除的捐赠额最高为5000×30% = 1500元,1000元小于1500元,这1000元就可以从5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然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来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例如,某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为100万元,该企业进行了15万元的公益捐赠,那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当年可扣除的捐赠额为100×12% = 12万元,剩下的3万元可以在以后三年内继续扣除。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捐赠发票都能抵税,必须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所取得的发票才行。同时,要留存好相关的捐赠票据,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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