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是否能开除所接收的派遣员工?


在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中,涉及到三方主体,分别是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通常情况下,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劳务派遣单位,而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单位是用工单位。那么,用工单位是否能开除所接收的派遣员工呢,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开除员工在法律上一般指的是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如果派遣员工出现了上述这些情况,用工单位是有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例如,派遣员工在工作中严重违反了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像多次旷工、在工作场合严重扰乱秩序等,用工单位就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将其退回。 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如果派遣员工符合这两种情形,用工单位也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比如,派遣员工因患病在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用工单位给他安排了其他合适的工作他也无法完成,这时用工单位就可以将其退回。 不过,用工单位的退回行为必须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用工单位不能随意地开除或退回派遣员工,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且,退回员工后,劳务派遣单位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的。 总之,用工单位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将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但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这样既能保障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也能保护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