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工伤如何判定赔偿金额?


普通工伤赔偿金额的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 接着是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 如果未达到伤残等级,赔偿项目通常有: - 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这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对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若达到伤残等级,以十级及以上为例: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比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等。这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明确规定。 - 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等。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同样出自《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相关概念: 工伤认定: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