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作中受伤该怎么赔偿?


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的赔偿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确定是否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同时,第十六条也规定了,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如果认定为工伤,赔偿又分两种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此时都需要用人单位来承担。 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比如临时工、保姆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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