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追偿?
我单位有员工在上班途中被第三人撞伤导致工伤,单位已按规定支付了工伤赔偿费用。现在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单位能不能向第三人去追偿呢?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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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用人单位是可以追偿的。 首先来解释下相关概念。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而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就是指工伤的发生是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外的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比如劳动者在上班途中被其他车辆违规驾驶撞伤等。 从法律依据来看,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既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也享有因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伤赔偿后,对于工伤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中重复的部分,用人单位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例如用人单位支付了工伤职工的医疗费,而第三人也应当对该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部分医疗费。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在承担了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后,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向第三人主张赔偿要求权,要求第三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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