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要求劳动能力鉴定,单位可以拒绝吗?
我是一名职工,在工作中受了伤,想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是单位不太愿意配合,说没必要做。我就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我要求做劳动能力鉴定,单位有没有权力拒绝我呢?我很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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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它对于职工在工伤等情况下确定自身权益至关重要。那么,职工要求劳动能力鉴定时,单位是否可以拒绝呢? 从法律角度来看,单位不能拒绝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合理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表明,只要职工符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就有权利提出申请。 而且,该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这意味着,职工本人就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并不以单位的意愿为转移。 单位拒绝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合理要求,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果单位拒绝配合,职工可以自行准备相关材料,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等,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根据职工提供的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鉴定。 此外,如果职工因单位拒绝配合而遭受了损失,比如无法及时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等,职工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单位没有权力拒绝职工合理的劳动能力鉴定要求。职工在遇到此类情况时,要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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