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对于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职工,用人单位能否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前段时间因为一些事情被检察院调查,最后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但公司现在说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不太清楚公司这么做合不合法,想了解一下对于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职工,用人单位到底有没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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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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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用人单位是否能解除与检察院不予起诉职工的劳动合同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首先是“检察院不予起诉”。简单来说,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就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这意味着该职工在法律上没有被判定为有罪。 接下来看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第六项明确指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是如何界定的呢?根据相关法律解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的,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检察院不予起诉,意味着该职工并没有被法院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也就不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内。 所以,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仅因为检察院不予起诉这一情况,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来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不过,如果职工存在其他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比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且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那么也需要按照约定来处理。 总之,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用人单位对于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职工就一定能或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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