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能否进行二顺位?
我有一些公司股权,之前已经质押给了一个债权人。现在我还想再用这些股权进行质押获取资金,不知道能不能进行二顺位质押,这样做在法律上是否被允许,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吗?
展开


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股权质押能否进二顺位的问题,答案是可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股权质押属于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所以在股权上设立多个质押权是被允许的,即可以进行二顺位甚至多顺位的股权质押。 不过,虽然法律允许二顺位股权质押,但在实际操作中,后顺位的质权人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大。因为在实现质权时,是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来清偿的。如果在处置质押股权后所得的价款,在优先清偿了第一顺位质权人的债权后没有剩余,那么第二顺位的质权人可能无法得到清偿。所以,后顺位质权人在接受股权质押时,需要对出质股权的价值、第一顺位债权的情况等进行充分的评估和调查。 此外,进行股权质押时,应当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并向相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只有完成了合法的登记手续,质权才能有效设立,并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